居住證簽注
受理部門 | 居住地派出所 | 事項類別 | 行政確認 | |||
公開依據 | 《居住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
辦理條件 |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fā)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xù) | |||||
所需材料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戶口簿), 2.原居住證; 3.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合法穩(wěn)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材料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等; ?。?)連續(xù)就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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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申請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辦理,材料齊全,15日辦結 | |||||
辦理時限 | 15日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無收費 | |||
辦理地點 | 居住地派出所 | 辦理時間 | 全年除節(jié)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時: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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