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提高申請、審核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及其工作效率,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2〕88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就加強我市住房保障申請、審核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鎮(zhèn)居民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應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提供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應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資產、住房狀況按季度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于每季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季度本轄區(qū)的住房保障申請戶有關材料在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qū)公開欄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匯總并同時報送市房管、國土、公安、工商、地稅、社保等部門單位進行審核。
三、市房管局應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房產上市交易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等政策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市國土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土地使用權申請和登記信息;市公安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市工商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yè)等相關信息;市地稅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市社保單位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上述部門、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5日內累計超過150戶的,每超過30戶順延1日)將有關信息反饋給相關社區(qū)居委會,社區(qū)居委會匯總后提供給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根據相關部門、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自收到社區(qū)居委會匯總提供的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5日內累計超過150戶的,每超過30戶順延1日)提交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
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經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授權,市民政局對相關人員個人儲蓄和貸款情況,以及個人股票、基金、期貨、商業(yè)保險投保及繳費等情況進行查詢,相關銀行、證券、保險機構應提供相關信息。
四、市房管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公示,在規(guī)定時間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對弄虛作假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予以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五、承租廉租住房(包括廉租租賃補貼)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低保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個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動情況。市民政局、房管局應會同市國土、公安、工商、地稅、社保等部門單位進行年度審核,年度審核工作按上述流程和辦法執(zhí)行。
六、凡我市過去文件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