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一、機構職責
?。ㄒ唬┴瀼攸h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jiān)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貫徹執(zhí)行。
?。ǘ┴撠熃M織協調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最新動態(tài),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突發(fā)事件和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問題。
?。ㄈ┴撠焻f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fā)展。
?。ㄋ模┭芯糠治錾贁得褡搴兔褡遴l(xiāng)村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方面的問題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協調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鄉(xiāng)村幫扶活動,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ㄎ澹┲笇贁得褡搴兔褡遴l(xiāng)村制定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yè)綜合評價監(jiān)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港澳臺地區(qū)的友好交往活動。
?。ㄆ撸┲笇ё诮虉F體依法依規(guī)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有關事務。
?。ò耍┮婪ü芾砻耖g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協調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涉臺、涉僑、涉外的民間信仰活動進行引導和管理。
?。ň牛┴撠熉撓瞪贁得褡甯刹亢妥诮探缛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
?。ㄊ┏修k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信息
辦公地址:永安市南山路1號市政府大樓二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jié)假日除外)
夏 令 時: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 令 時: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郵政編碼:366000
辦公電話:0598-3650870
值班電話:0598-3650870
傳 真:0598-3650870
網 址:http://www.apluspaintingco.com/
三、領導簡介
馬廣森(黨組書記):主持民族宗教局黨組工作。
鐘蘊達(局 長):主持民族宗教局局務工作。
張建葉(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主任科員):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宗教事務、招商引資、滬永合作、宣傳(意識形態(tài))、綜治(平安建設)、信訪、12345便民服務平臺、安全生產(含消防、森林防火、交通、食品、建筑、防汛防災等)、機要保密、網絡安全、法治政府、普法、雙擁、績效管理等工作。分管組織人事工作、宗教事務服務中心。聯系各宗教團體工作。
黃凱生(四級主任科員):協助局長工作,負責民族事務、項目管理、黨建、精神文明建設、信息、政務內網、政府信息公開、檔案志鑒、衛(wèi)生健康、掛包幫扶、鄉(xiāng)村振興、機關效能等工作。分管財務工作、辦公室、民宗科。聯系民族鄉(xiāng)民族村工作。
四、機構設置
市民族宗教局下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電話:0598-3650870)。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精神文明建設、信訪、安全保衛(wèi)、效能建設、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計劃生育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宗教系統普法工作。
(二)民宗科(電話:0598-3650870)。承辦組織開展黨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貫徹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少數民族鄉(xiāng)村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調查研究,提出促進少數民族鄉(xiāng)村加快發(fā)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協調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wèi)生、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辦理民族專項補助經費的申報、分配和監(jiān)督使用管理工作;承擔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干部培養(yǎng)、宗教工作隊伍和人員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chuàng)建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系并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負責審核公民民族成份工作;承辦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承辦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依法對宗教事務和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進行管理,承辦各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場所的審核工作;對我市宗教方面和民間信仰活動有關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意見;指導各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對非法宗教活動進行綜合治理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臺地區(qū)的宗教交流活動;協助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含擔任或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備案審查審核工作;承擔宗教事務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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